北京(jing)市(shi)建設工(gong)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(li)協(xie)會
會費(fei)收取與(yu)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
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會費的收繳、使用與(yu)管理,維(wei)護會(hui)員的合法權(quan)益,促進本(ben)會(hui)可持續健康(kang)發展,根(gen)據《社(she)會(hui)團體登(deng)記(ji)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第250號)、《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(xie)會商會改革和發展(zhan)的若干意見》(國辦(ban)發[2007]36號)、《關于(yu)進(jin)一步規(gui)范(fan)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》(發改經體【2017】1999號)、《北京市建設工(gong)程(cheng)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章程(cheng)》、《北京市建(jian)設工程招(zhao)標(biao)投標(biao)和造價管理協會單位(wei)會員(yuan)管理辦法》及《北(bei)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(he)造價管理協(xie)會個人(ren)會員管理辦法》,制定本(ben)辦法。
第(di)二條 本會會員應當按照(zhao)本(ben)辦法的規(gui)定向(xiang)本(ben)會交納會費。
第(di)三條 會(hui)員交納會(hui)費標準:
(一)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(dai)理及造(zao)價(jia)咨(zi)詢業(ye)務的單位會員,上年度招標代(dai)理及造(zao)價(jia)咨(zi)詢營業(ye)收(shou)入大于1000萬的,以及本會副會長單位、監事長單位、副監事長單位,年會費標準為3萬元;
(二)從事建設工程招標(biao)投標(biao)及造價(jia)咨詢業務的(de)單位會員,上年度營業收入小于(yu)1000萬的,以及本會理事單位、監事單位、常務理事單位及其他類型單(dan)位(wei)會員,年(nian)會費標準(zhun)為(wei)1萬元;
(三)資深個(ge)人會(hui)員,年會(hui)費標準為(wei)2000元;
(四)普通個人(ren)會(hui)員,年會(hui)費標(biao)準(zhun)為(wei)200元。
第四條 交納時間(jian)和方(fang)式:
(一)會(hui)費(fei)按年(nian)度(du)交納,應在會(hui)費(fei)通(tong)知發出后(hou)盡快通(tong)過會(hui)員系統交納會(hui)費(fei),根據《單位會(hui)員積(ji)(ji)分管理辦法》記錄積(ji)(ji)分;
(二)在單(dan)位會(hui)員執業(ye)的個人會(hui)員會(hui)費(fei),可(ke)隨單(dan)位會(hui)員會(hui)費(fei)一并(bing)上交。
第五條 本會本著會費取之于會員、用之于會員的原則,主要用于以下幾方面:
(一(yi))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、理(li)事會、常務理(li)事會、業務研討(tao)會等(deng);
(二)在行(xing)業內維護會員合法權(quan)益;
(三)為會員(yuan)提(ti)供行(xing)業(ye)刊物、學習資料、業(ye)務培訓的(de)補(bu)貼;
(四)會員的評比(bi)表彰(zhang)工作;
(五(wu))國(guo)內外交流與聯絡活動;
(六(liu))開(kai)展各(ge)專門委員會、業務委員會活(huo)動;
(七)本會秘書處的(de)日常支出;
(八)自律監管、檢查(cha)及懲(cheng)戒的支出;
(九)開展行業信息、網站建設的支出;
(十(shi))經理事會批(pi)準的其他(ta)支(zhi)出(chu)。
第六條 未及時交納會費的會員,本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責令限期交納(na)會(hui)費;
(二)在本會網站予以通報;
(三)限制(zhi)其行(xing)使本會(hui)章(zhang)程第十(shi)一條規定的部分權利;
(四)對拒不交(jiao)納會(hui)費滿一自然年的(即1月1日至12月31日),經催交(jiao)后在(zai)下一年第一季度仍未(wei)交(jiao)納的,會(hui)齡(ling)歸零、單(dan)位會(hui)員積分(fen)扣(kou)30分;對拒(ju)不交納會費(fei)滿兩自(zi)(zi)然年(nian)的,可按(an)照本會(hui)章程規定視為自(zi)(zi)動退會(hui)。
第(di)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減免會費:
(一)會(hui)員遇(yu)特殊(shu)情況,按標準交納會(hui)費確有困難的,可(ke)根(gen)據《會(hui)費減免(mian)實施辦法(fa)》以書面提(ti)出(chu)減免(mian)會(hui)費申(shen)請,報本會(hui)批準后(hou)執行;
(二)免收(shou)納入國家財政預算事(shi)業單位(wei)的單位(wei)會員會費;
(三)免收(shou)公務(wu)員、參公事業單(dan)位人(ren)(ren)員、現役軍人(ren)(ren)、高校教授及市級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(ren)(ren)員的個(ge)人(ren)(ren)會員會費(fei);
(四)單位會員于四季度入會,減(jian)免當(dang)年會費,視為預交下一年度會(hui)費;
(五)其他可減免(mian)會費的情形。
第八條(tiao) 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連續四年足額交納會費的,其單位代表及個人會員本人方可具備參選成為本會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會長等職務的資格。
第(di)九條 會員因未按時交納會費會齡歸零或被終止會員資格的,補交會費后方可保留會齡和會員資格,只交納本年度會費按照新會員資格處理。
第十條 本會建立會費專賬,按照國家的有關財會制度管理和使用,出具由財政部門印(監)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。
第十一條 會費管理實行公開制度:
(一)成立(li)經濟領導小組(zu),負責會(hui)(hui)(hui)費(fei)收支的監(jian)(jian)(jian)督、檢查,接受會(hui)(hui)(hui)員代表(biao)大會(hui)(hui)(hui)、監(jian)(jian)(jian)事會(hui)(hui)(hui)、登(deng)記管(guan)理機關和業(ye)務主管(guan)單(dan)位的監(jian)(jian)(jian)督。
(二)實行會費(fei)預算(suan)、決(jue)算(suan)制度(du)。每年(nian)的會費(fei)收支預算(suan)都應(ying)經常(chang)務理事會(hui)審(shen)議(yi)、通過后執行(xing)。本屆會(hui)費(fei)的收支情況由理事會(hui)向(xiang)會(hui)員代表大(da)會(hui)報告,并向(xiang)全體會(hui)員公告;
(三)會(hui)費收支情況(kuang)接受審(shen)計部門(men)的審(shen)計,審(shen)計結果(guo)報常務理事會審查(cha)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根據本會章程的修改和市場的變化可重新修改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。
第(di)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。